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杨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杨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727号原告:李红利,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杨丽红,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李红利与被告杨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红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利诉被告杨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利请求被告杨丽红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8000元,现原告李红利与被告杨丽红已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杨丽红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李红利人民币7000元,且赔偿款已履行,故原告李红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红利负担。审判员  赵海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