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钮裕婷申请执行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裕婷,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钮裕婷,女,生于1986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理人:卢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生于1963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受理:钮裕婷申请执行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偿还义务。本院查明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在阆中市国土资源局拍卖会以1186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阆中市七里新区梓潼路(2014)1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梓潼路(2014)1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1300万元份额。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100年4月13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秦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