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乾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夹江县帝豪陶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乾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帝豪陶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463号原告:山东乾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工业园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其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夹江县帝豪陶瓷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中兴镇王堰村。原告山东乾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帝豪陶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乾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9.00元,减半收取计735.00元,由山东乾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