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贵都顺记酒店与被告简水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贵都顺记酒店,简水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244号原告:邵阳市大祥区贵都顺记酒店,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易顺民,该酒店经理。被告:简水红,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小溪市乡。原告邵阳市大祥区贵都顺记酒店与被告简水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大祥区贵都顺记酒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化解矛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贵都顺记酒店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小卫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人民陪审员 唐柳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