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和被告闫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富平支公司、富平县孚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闫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富平县孚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489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生,住三原县西阳镇刘李沟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焦转,女,汉族,1960年5月6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闫某某,男,38岁,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西陵村三组,村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杜村镇车站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负责人。被告富平县孚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富平县孚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