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平远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粤14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5日,上诉人黄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