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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锋与彭玉祥、沈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锋,彭玉祥,沈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651号原告:周锋,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玉祥,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沈亚梅,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周锋与彭玉祥、沈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锋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彭玉祥、沈亚梅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锋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周锋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