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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良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良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旧体育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50977318N。法定代表人:杨成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杰,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旭、林美雄,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良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