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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东林与程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林,程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545号原告:郑东林,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程建峰,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郑东林与被告程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建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程建峰偿还所欠原告装修材料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装修工作,2011年1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装修材料,共计20000元。当时被告没有支付材料款,只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欠9000元材料款没有归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程建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东林系个体工商户,在沈丘县吉祥中路经营一门市部,经营范围为零售装饰材料。2011年1月31日前,被告程建峰购买原告郑东林的装饰材料,共计欠款20000元,于2011年1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记载:欠材料钱20000元正,程建峰,2011年1月31号。后经原告郑东林催要,被告程建峰的妻子于某偿还过三次欠款,第一次还款5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2月13日还款3000元,第三次是2016年元月29日还款3000元,共计还款11000元,余款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程建峰购买原告郑东林的装饰材料欠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郑东林催要,被告程建峰的妻子已偿还11000元,扣除该11000元,原告郑东林主张被告程建峰偿还剩余欠款9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郑东林偿还欠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