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廖光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荫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光荫,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2017年2月16日被监视居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光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光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平南县东华镇兴华村韦华塘屯22号被告人廖光荫住宅进行搜查,在廖光荫住的房间门后查获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气枪一支。后廖光荫主动将其存放在其房间衣柜里的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射钉枪以及气枪铅弹、射钉弹和钢珠弹交给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持有上述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二支涉案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光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涉案枪支弹药照片、搜查笔录、收缴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光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各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光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公安人员在搜查被告人廖光荫的住房时查获气枪一支后,被告人廖光荫能主动交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射钉枪一支以及若干粒气枪铅弹、射钉弹、钢珠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的规定,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光荫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光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