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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玉伟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伟,承德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黄玉伟,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奔。申请执行人黄玉伟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玉伟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0.2837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