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瑞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27号被执行人:朱瑞雪,女,汉族。朱瑞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鲁14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朱瑞雪未缴纳罚金。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