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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瑞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27号被执行人:朱瑞雪,女,汉族。朱瑞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鲁14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朱瑞雪未缴纳罚金。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