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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嘉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玉田县嘉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613号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孟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昶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田县嘉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郭家屯乡铁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兰春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嘉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田县嘉成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田县嘉成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方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