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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淑艳诉霍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艳,霍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艳,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霍瑞忠,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陈淑艳与霍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淑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淑艳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