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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1562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建来,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女,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建来、被告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其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其和家人被被告多次殴打,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解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矛盾系因原告在外赌博欠债、其与原告及原告母亲沟通无果所致。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与被告解某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张某2。婚后,双方时因家庭琐事及原告在外赌博致家庭经济造成损失等原因产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产生不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经济问题及原告的一度赌博所致,只要双方今后共同面对和积极处理存在的问题,多加交流、相互关心,各自改正自身的恶习和缺点,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之实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1与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登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连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