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会盘与周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盘,周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204号原告周会盘,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告周艳伟,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原告周会盘诉被告周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会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350元。原告诉称:2016年12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1350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到了约定的最后期限,被告未能偿还,经催要被告又说到2017年1月15日前还清,可到2017年11月15日后,被告非但未还钱电话也不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会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审判员 寇 金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