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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姚能全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能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3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能全,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能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能全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姚能全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花园大门口,将净重0.3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毒品交易完成后,姚能全和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处查获上述交易毒品,从姚能全处查获毒资200元并搜获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姚能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捉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姚能全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提取、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垫资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能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共计0.6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姚能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能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