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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先萍与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兴、冯瑶生、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萍,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兴,李秀兰,冯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20号申请执行人:黄先萍。被执行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世兴。被执行人:李秀兰。被执行人:冯瑶生。申请执行人黄先萍与被执行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兴、冯瑶生、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3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瑶生名下的房屋1套、车位1个、摊位1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