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先萍与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兴、冯瑶生、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萍,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兴,李秀兰,冯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20号申请执行人:黄先萍。被执行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世兴。被执行人:李秀兰。被执行人:冯瑶生。申请执行人黄先萍与被执行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德阳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世兴、冯瑶生、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3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瑶生名下的房屋1套、车位1个、摊位1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98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