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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213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渊强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人民陪审员  刘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雅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