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杨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伟纺织有限公司,杨祥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初01854号原告:长兴县大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法定代表人:臧顺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祥海,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团结村杨家木桥**号,现住海宁市。原告长兴县大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祥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5年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26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货款30000元,余款38260元至今未付。被告杨祥海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杨祥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杨祥海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杨祥海因向原告购买布匹,具欠原告货款。2015年2月12日,被告杨祥海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68260元,2015年3月6日付清。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尚欠38260元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大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海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祥海具欠原告货款,并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祥海给付原告长兴县大伟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82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被告杨祥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