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汪一新,缪则今,杨旭暖,张秀蓉,郑延霖,陈荣华,缪丽年,蒋蕴茹,潘松珠,王烨锋,王智迪,陈彪,夏薇华,倪明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陈立福。委托代理人:李小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振瓯路振瓯商厦*******号。负责人:张亦银,行长。原审被告:汪一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缪则今,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杨旭暖,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张秀蓉,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郑延霖,男,194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陈荣华,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缪丽年,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蒋蕴茹(系王益忠之妻),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潘松珠(系王益忠之母),192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烨锋(系王益忠之子),199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智迪(系王益忠之子),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陈彪,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夏薇华,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倪明连,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原审被告汪一新、缪则今、杨旭暖、张秀蓉、郑延霖、陈荣华、缪丽年、潘松珠、蒋蕴茹、王烨锋、王智迪、陈彪、夏薇华、倪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0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4412元,由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