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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9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耿克广与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克广,曹建,耿克广,曹建,耿克广,曹建,耿克广,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9840号原告:耿克广,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曹建,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耿克广诉被告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克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经营木材树枝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2014年12月20日归还。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曹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7日,被告曹建向原告耿克广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耿克广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于2014年12月20日归还”。原告索要该款无着,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耿克广现持被告曹建出具的借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耿克广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曹建负担(原告耿克广已付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