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晧商贸有限公司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2522号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九站乡二台子村1队。法定代表人:朱韬睿,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栾流星,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董玉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惠工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凡,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辰,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锦东路88号伟业花园综合楼2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朱韬睿,系该单位经理。第三人: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朝阳区街敦化胡同9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峰,系该单位经理。第三人: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朝阳世纪5号楼1单元23层59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明,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小添,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坤公司)诉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公司)与第三人吉林市翼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德公司)、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皓公司)、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韬睿及其代理人栾流星、董玉雷,被告长吉公司代理人刘健辰,第三人翼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韬睿,第三人城铁公司代理人裴小添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吉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岩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与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K0+000+K2+019铁路专用线换枕、清筛、补充道砟、道口铺设、修筑车挡、更换岔枕、夯填路基,约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60万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吉林市恒润铁路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沈阳铁路局吉林工务段出具了《线路整修报告》,证明K0+000+K2+019铁路专用线具备了开通使用条件。此后,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陆续在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进行场地平整、站台、临时工棚及打更房等等的建设,已经建设完毕,工程整体质量已经达标,具备了开工进行使用的条件,原告在本项目中实际投入人民币2905363元。可是,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迟迟不开通铁路专用线,而且不讲诚信,私自强行收回铁路专用线及物流场地的使用权利,并且将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铁路专用线及站台、场地平整、临时工棚及打更房等被告进行拆除。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对于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建设资金累计达到2905363元,这些投资款的损失应该由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事情的由来为:2014年5月5日第三人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分红协议。协议约定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投入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经营长吉高铁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物流场地及铁路专用线,双方签订协议后,为了将来开具发票及物流公司的经营,新设立了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陆续投资以后,吉林市翼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投入2905363元,2016年5月3日被告无理由收回原告投资建设的长吉高铁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物流场地及铁路专用线。2014年1月1日被告于第三人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共1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一直以来,被告方一直允许原告进行投资建设,在2015年1月被告仍然为原告出具产权证明,目的是为了鼓励原告继续投资,2016年5月3日被告无理由收回原告投资建设的长吉高铁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物流场地及铁路专用线。该项目实际租赁用途为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炭、钢材及粮油等大宗物资材料的仓储、运输。2014年6月16日第三人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从铁路专用线开通之日起1年。合作架构: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长吉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签署储运中心项目(即本案中争议的双吉铁路货运物流园区内物流场地及铁路专用线)合作书,利用储运中心项目进行煤炭、钢材及粮油等大宗物料材料采购、仓储、运输、销售等。自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对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物流场地及铁路专用线项目进行合作投资后,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实际对双吉铁路货场物流园内物流场地及铁路专用线进行投资建设,累计投资额度2905363元,已经形成了铁路专用线及站台、场地平整、临时工棚及打更房等等,可是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顾及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的投资损失,强行进行收回使用权利,拆除建设设施,造成原告方巨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05363元;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我方开通铁路专用线没有事实依据;2我公司收回涉案土地是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沈阳铁路局的要求,并非我单位私自决定;3原告诉称的专用线、站台、临时公棚我方并未拆除,我公司只拆除了一小部分站台钢结构顶棚;4直到传票送达我方才知道,原告为涉案设施的建设方,我方保留向原告主张土地使用费的权利;5我公司与城铁物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只对我们双方有效,不是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且合同到期又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第三人翼德公司辩称:没有,对事实认可第三人吉皓公司辩称:第三人吉皓商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第三人城铁公司辩称:涉案土地是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第三人城铁公司的,第三人城铁公司与第三人吉林市吉皓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涉案土地,双方约定前期现场由第三人吉皓公司负责,第三人吉皓公司以现场需要为由成立了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后因沈阳铁路局的原因,2016年5月份被告长吉公司单方面强行取回了诉争土地,也确实给现场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长吉公司与城铁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长吉公司将其位于长吉铁路双吉站北侧,面积为5万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城铁公司用于煤炭、钢材及粮油等大宗物资材料的仓储、运输,租赁期为一年,并口头约定按照长吉公司主管单位的规定期满后每年继续签订一年期的合同。2014年5月5日,吉皓公司和翼德公司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翼德公司为双吉铁路专线及物流经营项目投入资金100万元。2014年6月16日,城铁公司与吉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城铁公司提供位于吉林市长吉城际铁路双吉站旁场地约8万平方米,作为城铁公司的投入,并由其负责物流项目铁路专用线的开通使用、项目运营工程中的协调工作,由吉皓公司负责平整场地,生产生活设施的配备、建设及维护、铁路专用线的代维修费用及项目运营前后的一切投资费用。因吉皓公司与翼德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物流项目,故由翼德公司法人朱韬睿作为发起人及股东成立圣坤公司,具体负责新九站双吉维修基地专用线工程。2014年6月,圣坤公司与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新九站双吉维修基地专用线工程的施工建设,具体包括专用线换枕、清筛、补充道砟、道口铺设,工程总造价为160万元。至2014年11月该工程的站台、场地平整、站台钢结构、铁路线建设均已完工,但因该工程的召集人死亡,导致工程停工,有部分工程未完成。2015年8月21日城铁公司委托吉林国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新九站储运中心项目即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预算评估,其中包括九站储运中心项目站台、场地平整、临时工棚及打更房,预算总价为2605363元。圣坤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给付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2016年5月,长吉公司在未通知原告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将现场公棚及站台上的钢结构拆除,占用站台及铁路专项作为其车辆维修中心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投资分红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权证明》、《工程预算书》、现场照片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查,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其已经将自有的双吉站北侧,面积为5万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且其场地内有大量的建筑不属于其所有的情况下,在未明确及通知所有人的情况下,拆除了工棚、站台钢结构,进而占用铁路专用线,其行为已侵害了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要求长吉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现场公棚及站台上的钢结构拆除,占用站台及铁路专用线作为其车辆维修中心,故应当赔偿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损失,根据吉林国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显示的工程预算为2605363万元(庭审中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复印件,后吉林市城铁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将原件提交本院,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虽然报告名称为《工程预算书》,但该《工程预算书》是根据拆除前工程现场的实际状态做出的,其能体现实际工程量,故本院对其数额予以支持。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的30万元工程款,是专用线换枕、清筛、补充道砟、道口铺设的工程价款,不包含在《工程预算书》中,故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吉林市圣坤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905363元。本案诉讼费15021元,由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学舟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