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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8636-X。住所地:宁波市徐家漕路**号。被执行人: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05089-0。住所地:宁波市工业区雁湖路***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20740元及利息损失的义务,并负担诉讼费6525.50元,申请执行费6211.1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宁波昊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但已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处置中。为此,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函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按比例参与分配上述机器设备的处置款,申请执行人现暂未受偿。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次程序终结无异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