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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方国发与杜珠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珠宏,方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珠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国发。上诉人杜珠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珠宏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方国发与杜珠宏先后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方国发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杜珠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