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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吉华与被执行人覃晓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华,覃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吉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覃晓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刘吉华与覃晓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晓彬的银行存款121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