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海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海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终1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英。上诉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尖装饰)因与被上诉人刘海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顶尖装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黎明,被上诉人刘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顶尖装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时签订合同与预算,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再收到上诉人出具的预算表属认定事实不清;2、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后,上诉人有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拒缴首付款2万元及房屋钥匙,上诉人无法进场施工,并非上诉人未表示异议;三、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开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造价的3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被上诉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刘海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顶尖装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刘海英支付顶尖装饰违约金9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刘海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0月5日,顶尖装饰与刘海英签订《青岛市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刘海英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顶尖装饰,工程预算总造价32000元(详见预算);刘海英付款不及时,顶尖装饰有权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刘海英负责,停工期内,刘海英私自找人装修,将付顶尖装饰合同总工程款的30%违约金。《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算表》作为合同附件,载明涉案装修工程的造价预算明细,手写部分显示预算价格为32000元。该预算表下方有刘海英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刘海英向顶尖装饰交定金1800元。2015年10月6日,顶尖装饰与刘海英经过协商,顶尖装饰将预算变更后出具新一份《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算表》,预算价格为24000元。刘海英称,1、在其收到第一份预算表后,刘海英直接与设计师联系,告知设计师终止合同,设计师让其找顶尖装饰的经理邹文平,后刘海英找到邹经理并说明情况,顶尖装饰不同意退还定金,之后顶尖装饰将预算降低至2.4万元,并向刘海英出具了第二份预算表,刘海英发现其删除许多工序,双方又再次进行协商,刘海英要求终止合同,顶尖装饰表示不同意。后顶尖装饰未施工,刘海英委托其他装修公司装修涉案房屋,现已装修完成并入住。2、在签订合同时,顶尖装饰对刘海英有所隐瞒,在签订合同后顶尖装饰才向刘海英出具预算表,预算表上有许多错误,将客厅的面积21平方米误算为32平方米。当时不签订合同,顶尖装饰不让刘海英离开,签订合同后才向刘海英出具预算表。因为设计师的计算错误及设计水平不佳,刘海英对顶尖装饰的诚信产生怀疑,故不想再与顶尖装饰继续履行合同。顶尖装饰称,第二份预算表出具后,其中有些施工项目变动较大,刘海英有些项目让做、有些项目不让做,所以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刘海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顶尖装饰施工,后顶尖装饰未进场施工。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算表》系《青岛市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刘海英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再收到顶尖装饰出具的预算表,其对相关内容表示异议,并与顶尖装饰继续协商,在顶尖装饰出具第二份预算表后,双方就合同内容及工程款的相关变更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顶尖装饰未施工。上述过程表明,顶尖装饰与刘海英就合同内容及工程款的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刘海英向顶尖装饰提出解除合同,顶尖装饰未表示异议,双方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因此,顶尖装饰与刘海英系协商一致解除了案涉施工合同。现顶尖装饰要求刘海英承担违约金96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顶尖装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的定金1800元未予退还。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岛市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该合同第14.2条明确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开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9600元,对此,本院认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算表》系双方所签订的《青岛市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被上诉人亦对该预算表予以签字确认,故被上诉人应按该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虽上诉人之后又出具第二份预算表,但双方对施工项目及工程款的相关变更始终未达成一致,双方也未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变更并未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双方合同未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虽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但因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上诉人并未实际施工涉案工程,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相应损失,而被上诉人交付的1800元定金,上诉人也未予退还,故综合本案案情及公平原则,本院对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逄振悦代理审判员 侯 娜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威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