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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林宇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刑更6号罪犯林宇,男,1981年6月6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兴仁县。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宇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贵州省兴仁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林宇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仁县司法局认为,罪犯林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对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宇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其于2016年1月13日到贵州省兴仁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贵州省兴仁县司法局建立了刑罚执行档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档案,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2017年3月13日,林宇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另查明:罪犯林宇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谈话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宇在缓刑考验期间吸食毒品,属违反法律,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仁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林宇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林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家玉审判员  陈建都审判员  翟红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