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云枫科技有限公司与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云枫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7470号原告:北京世纪云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3幢220室。法定代表人:张月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辉,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法定代表人:郭晟,董事长。原告北京世纪云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云枫公司)与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空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单反全景数据生成合作协议》,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而世纪云枫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按立得空间公司的要求对上海和沈阳两座城市高清街景数据采集项目进行影像进行了处理,但立得空间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项。故本案应当按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甲方为立得空间公司,立得空间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