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良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04号被执行人李良高,男,1961年���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本院在执行李良高罚金一案中,李良高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刑初157号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