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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良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04号被执行人李良高,男,1961年���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本院在执行李良高罚金一案中,李良高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刑初157号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