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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江东北路银城广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4mg/100ml。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