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末琴与俞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末琴,俞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877号原告:袁末琴,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谢建勇,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尧雨,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巧英,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末琴诉被告俞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末琴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末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袁末琴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