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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章群与澧县星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群,澧县星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259号原告陈章群,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澧县星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澧州大道。法定代表人:皮桃凤,该公司经理。陈章群诉澧县星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陈章群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章群与澧县星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工作场内受伤,其选择工伤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章群撤回对澧县星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陈章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喻 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