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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章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章斌,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章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余章斌在本市西湖区中山路工商银行附近,扒窃被害人阮某1右边上衣口袋中的一部VIVO手机。得手后余章斌立即逃离现场,并在本市八一广场附近将手机销赃,得赃款600元。经南昌市西湖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38元。2017年1月8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前进路将余章斌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归案经过;被害人阮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及监控截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章斌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138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章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章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