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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79300.00元,其中,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39300.00元,余款400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沐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