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晓涛与严勇、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涛,严勇,葛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63号原告:李晓涛,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胡良寿,安徽省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严勇,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葛燕,女,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晓涛诉被告严勇、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葛燕的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涛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1年6月20日,被告严勇以家庭困难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10万元,尚欠25万元。被告缺席庭审,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李晓涛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借款人:严勇,2011年6月20日。证人一、王长根证言:我同原、被告都是亲戚关系,2016年6月份被告找我借钱,我知道原告家有钱,所以我就介绍被告找原告借钱,2011年6月20日我同被告及其哥哥严岩一起到原告家取的35万元现金。证人二、王长侠证言:我同被告是老表,同原告是夫妻,王长根打电话介绍严勇在干工程,而且干的不错,目前缺少资金,让我们借钱给他,要三十到四十万,我丈夫准备了35万,被告夫妻及其哥哥,还有介绍人王长根到我家取的钱,被告打了借条。被告还说这钱不会白借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由于被告缺席未能质证,其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6月20日借给被告人民币35万元,之后被告陆续偿还了10万元,尚欠借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立的借条、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晓涛人民币2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负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胡守珍审 判 员 王守平人民陪审员 倪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胜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