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孙延安与王林中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林中,孙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林中,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书林,江苏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延安,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友,盐城市盐都区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林中与被申请人孙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中不服本院(2016)苏09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林中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王林中委托孙寿美向孙延安借款,与事实不符。王林中与孙延安并不认识,王林中是向孙寿美出具的借条,后孙寿美并未借到钱,并称借条已撕;2.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仅有借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另对孙寿美的调查笔录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范围,且孙寿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其出庭质证;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庭对质,被申请人未出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借款已交付的证明责任。请求依法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裁定本案进入再审。孙延安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申请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打一张10万元借条给被申请人,显然与常理不符,且申请人王林中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其没有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王林中委托案外人孙寿美向外借款,孙寿美向被申请人孙延安借款10万元,王林中向孙延安出具借条一份。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被申请人就借贷关系成立提供了债权凭证即借条一份,案外人孙寿美也证明款项已交付给申请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借条的出具情况、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案涉款项已交付。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林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卫权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