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与王静、龚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王静,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7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小区17幢1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木志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被执行人龚磊,男,汉族。关于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与王静、龚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静、龚磊支付原告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欠款12770元。因王静、龚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