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金娟、魏贤科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金娟,魏贤科,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号。负责人郭海,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娟,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魏贤科,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娟、魏贤科、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邳商初字第0582号民事判决书:一、金娟、魏贤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3312元及利息97974.75元。二、金娟、魏贤科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金娟、魏贤科所有抵押车辆(奔驰牌汽车,车牌号:苏C×××××,车架号:LE4GF4JB6BL127724)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金娟、魏贤科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限额内向金娟、魏贤科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0元,由金娟、魏贤科、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金娟、魏贤科、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经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