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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执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灿坤、罗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灿坤,罗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灿坤,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罗国林,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罗灿坤与罗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国林车牌号码为桂D×××××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越野车1辆,现因被执行人罗国林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国林车牌号码为桂D×××××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越野车1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