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卢庆军抢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庆军,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河间市。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79年9月10日被沈阳军区工程兵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8月16日被河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7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6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200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庆军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香敏、秦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卢庆军与同伙(姓名不详,在逃)窜至河间市束城镇徘徊村赵某家,蒙面持刀对赵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190元,期间卢庆军的同伙指使卢庆军将赵某强奸,后卢庆军用刀威胁着赵某,卢庆军的同伙将赵某之女王某强奸。2005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庆军与同伙(姓名不详,在逃)窜至河间市束城镇小管德村张某家,蒙面持刀抢劫张某与女儿刘某现金3700多元钱、银白色三星V208手机一部、黄金耳环一副,期间卢庆军与同伙想强奸刘某,被张某拦下,后卢庆军将张某强奸。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藉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庆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庆军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抢劫、强奸犯罪行为。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卢庆军与同伙(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来到河间市束城镇徘徊村赵某家,蒙面持刀抢劫赵某现金人民币190元。期间卢庆军将赵某强奸,随后卢庆军用刀威胁着赵某,其同伙将赵某之女王某强奸。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2004年5月22日12时许,其和女儿王某正在家里睡觉时,有二名蒙面男子持刀进入其房间,向其索要20000元钱,其取出100元钱交给两名男子。一名矮个男子将其强奸,精液射在褥子了上。其被强奸后后,矮个男子用褥单、门帘将其手脚捆上,用刀逼迫着向其继续要钱。高个男子将其女儿王某强奸了两次。强奸完王某后,两名男子又其家茶盘底下面的90元钱抢走。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案发当晚12时许,其和其母亲赵某在家睡觉时,有一高一矮两名蒙面戴草帽的男子进入其房间,其中矮个男子手中拿着一把刀。两名男子向赵某要钱,赵某给了二人100元钱。矮个男子用褥单、门帘把赵某的手脚捆上,高个男子用毛巾被把其头盖上。约半小时后,高个男子把毛巾被掀开,其看到赵某下身没穿衣服,矮个男子拿刀守着她。高个男子将其按倒在床上强奸了二次。两名男子又在茶盘下翻出90元钱拿走了。3、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供证据清单》证明,2004年5月26日,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赵某家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赵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褥子1条;(2)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抽剩香烟的过滤嘴1个。4、河北省公安厅出具的(2004)冀公刑法物字第4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赵某褥子上精斑、现场烟蒂是同一人所留的概率为99.9999%。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年3月19日出具的沧公物鉴法物字(2015)10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2004)冀公刑法物字第4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现场烟蒂、赵某褥子上精斑与卢庆军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26×1018。(二)2005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庆军与其同伙(基本情况不详)来到河间市束城镇小管德村张某家,蒙面持刀抢劫张某和张某之女刘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银白色三星牌V208型手机1部、黄金耳环1副。卢庆军及其同伙欲强奸刘某,被张某拦下,随后卢庆军将张某强奸。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05年7月4日凌晨,其和女儿刘某在家睡觉时,有两名男子进入其房间,其中一名男子把其摁倒在床上,向其要钱。其取出450元钱交给了那两名男子,其女儿刘某也给了两名男子100元钱,两名男子又把其耳环抢走。那两名男子还说要强奸其女儿,其就拦着。其中一名男子拧着其胳膊将其强奸,另一男子在其家中翻出3100余元钱。强奸其的男子射精了,其用卫生纸擦的。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2005年7月3日晚上,其和其母亲张某在家中被两名男子抢走4000余元现金,一部银白色三星V208手机,一对黄金的耳环。那两名男子想强奸其,被张某拦下,一名男子将张某强奸。3、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河公(刑)勘(2005)14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0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对张某家案发现场进勘验检查,在现场提取白色卫生纸2片;小棉褥上的可疑斑迹1部;“北戴河”牌、“金花”牌香烟烟蒂各1枚。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445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张某家中客厅东南角提取的卫生纸上精斑、张某棉褥上精斑、现场提取金花牌烟蒂上DNA是同一男性个体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沧公物鉴法物字(2015)10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2005)公物证鉴字4453号鉴定检验报告书在张某家客厅东南角提取卫生纸上精斑、张某家小棉褥上精斑、现场提取金花牌烟蒂与卢庆军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26×1018。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1、被告人卢庆军供述证明,其没有双胞胎兄弟,只有一个哥哥,已经死亡。2、证人艾某1、艾某2证言证明,卢庆军没有双胞胎兄弟。3、河间市公安局留古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卢庆军于1955年6月29日出生。4、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监狱(2000)沧监字第135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卢庆军曾于1998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庆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二次;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中卢庆军强奸妇女二人,在其帮助下,其同伙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庆军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卢庆军所提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抢劫、强奸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赵某、张某、王某陈述证明,遭到两名男子的抢劫、强奸。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能够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精斑、烟蒂与卢庆军STR分型相同。证人艾某1、艾某2证言证明,卢庆军没有双胞胎兄弟。虽然卢庆军到案后始终未曾做过有罪供述,但认定卢庆军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抢劫、强奸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卢庆军所提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庆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庆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8天,以及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2个月26天(折抵刑期为1个月13天),共计3个月34天,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36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红芳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