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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康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华,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暂住南昌市西湖区。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康华在本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新中原网吧一外号为“瘸子”的男子处购买1300元毒品用于个人吸食。2017年1月8日15时许,康华在本市西湖区站前西路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其主动交待在暂住地吸毒、藏毒的事实。后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会堂侧路七天酒店5楼房间康华暂住地查获三袋共计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称量,上述被缴获的毒品总净重1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康华的尿样与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试剂检测法相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存放毒品地点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照片、入库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前科判决书、被告人康华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12.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康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主动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