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382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华,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2008年9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4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诸暨市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移送诸暨市公安局,同年1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凌晨,贾老才伙同潘明江(均已判决)窜至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峰社区(桥南)47号元泰旅游,由潘某望风,贾老才以翻窗等方式进入该旅馆201室,窃得被害人蔡某放在桌子上的双肩背包1只、佳能5D3相机1台、相机镜头2个、话筒1只等物,经鉴定,上述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1元。后被告人姚华明知相机、镜头等物是赃物,仍帮助贾老才在诸暨市店口镇老街一手机店内对赃物进行出售。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出售,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姚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姚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贾老才、潘某的供述和辩解,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华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林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