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永苹与余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苹,余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935号申请人:汪永苹,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容清,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汪永苹与被告余文铨、余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永苹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余容清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闽AXXX**)。申请人汪永苹提供其与配偶张细妹共同所有的位于永泰县XXXXXXX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永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容清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闽AXXX**),冻结期限两年。二、冻结用于担保的申请人汪永苹与其配偶张细妹共同所有的位于永泰县XXXXX单元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汪永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青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