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与张再方、魏啟先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张再方,魏啟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苑春阳里*号。法定代表人:杨雪飞。组织机构代码:91XXXXXX-X。被执行人:张再方,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53XXXXXX********。被执行人:魏啟先,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53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再方、魏啟先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再方、魏啟先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再方、魏啟先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执行员 郭俊飞执行员 罗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