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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伟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250号执行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伟犯盗窃罪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执行机关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沙刑初字第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