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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宗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仁,男,1994年5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因本案,2016年5月10日在河北省霸州市杨芬岗镇被长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5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仁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峰花、被告人王宗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8日凌晨,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长垣县电业局西九牛传媒龙腾店,被告人王宗仁与薛某(另案处理)盗走被害人崔某的2100元现金、6盒红旗渠香烟、seagate硬盘。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盒红旗渠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seagate硬盘价值人民币42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宗仁退赔崔某现金1625元,薛某退赔崔某现金545元,被盗seagate硬盘被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宗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硬盘照片、户籍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抓获证明、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证明、长垣县公安局蒲西派出所证明、证人薛某、李某证言,被害人崔某陈述、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崔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宗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宗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宗仁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宗仁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普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