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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金波和与杨福生、单士勇借款合同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波,杨福生单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波被执行人杨福生单士勇本院在宋金波和与杨福生单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