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虹与曹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曹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873号原告:王虹,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曹依华,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王虹与被告曹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