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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与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308号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21-1号东三楼。负责人:余翔,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灿,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经济开发区长升街特8号。法定代表人:易红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启雄、吉朋飞,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5元,由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强 更多数据: